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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国家经贸委就江门萍乡两起特 重大烟花爆炸事故调查作出批复
2000-11-27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国家经贸委近日分别对有关地区和部门关于广东省江门市、江西省萍乡市两起特大、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调查作出批复,同意对两起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性质的认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国家经贸委在两个批复中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6月30日,江门市土出高级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7人,重伤12人。事故发生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事故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批复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报审江门市土出高级烟花厂“6·30”特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质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装配工失误引发烟花爆燃。造成群死群伤的主要原因则是:厂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原址上擅自增建厂房、改变部分厂房用途;厂内的原料和成品、半成品严重超量贮存;盲目扩大生产规模,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到位,以致长期存在着布局不合理,危险场所人员密集等重大事故隐患未能整改。且江门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有关领导严重失职,将烟花厂对外租赁后而长期放弃管理;有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对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烟花爆竹企业的要求贯彻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关于江门市土出高级烟花厂“6·30”特大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说,江门市土出高级烟花厂位于江海区外海镇麻一管理区,距市区中心约5公里的山坳里,建于1992年,1993年底投产,该厂建成后即一直租赁给港商张梓源经营至出事前,土出公司一直没有参与经营管理。经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及专家组调查、实验分析,此次事故是包装二车间装配工万小玲操作不当所致。当天上午8时05分,万小玲用气动钉枪对一枚火箭烟花进行装配时,连打两钉都错位,意外引燃所装配的火箭烟花;此时工人丁银生(已死亡)正领料路过该处,火箭烟花引燃其手推车上的原料,并引爆了包装二车间内大量待组装的火箭烟花半成品及成品,致使大量火箭烟花四处飞窜,从而引爆了装配车间的成品、半成品;巨大冲击波又引爆了原料库和半成品库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形成殉爆。爆炸总药量约为7吨TNT当量(相当于15吨黑火药),整个厂区瞬间被炸成废墟。

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还包括:擅自扩建厂房、改变部分厂房用途,工房与火药库之间的安全距离由原来的49.5米缩至13米;厂内原料和成品、半成品存放量过大;盲目扩大生产规模,超编制招用大批工人,而厂区面积没变,致使这次爆炸事故发生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厂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到位。江门土出公司有关领导严重失职,租赁后长期放弃对烟花厂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的监管。江门市外经贸委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不到位,省、市公安机关审批把关不严。省公安厅治安处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把关不严。市公安局、江海公安局、麻园派出所、市安委办等有关监督部门平时监督检查只检查防火、防盗而忽视检查防爆隐患。江海区外海镇建委报建审批把关不严。江门市委、市政府没有全面贯彻落实今年3月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明传电报的要求,对烟花爆竹企业的清理整顿措施不力。

根据以上原因分析,《调查报告》确认江门“6·30”特大爆炸事故是江门市土出高级烟花厂、江门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违反有关法规和制度而酿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说,以下人员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临杂工万小玲,江门土出公司总经理兼党总支书记、高级烟花厂法人代表、江门市人大代表梁清鸿,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生产部总经理简友梅,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生产部副总经理、江门土出高级烟花厂副厂长(负责消防安全、人事工作)黄伟坚,香港东方海外烟花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梓源,江门土出高级烟花厂厂长梁盛源,江门外贸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经理温晃强,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警三中队指导员梁志坚。上述8人,除张梓源外已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以下人员应受党纪政纪处分:江门市副市长王南建,江门市副市长兼市安委会主任吕德培,江门市外经贸委主任邓北星,江门市外经贸委副主任兼市外贸集团公司总经理吴毅刚,江门市公安局局长李达文,江门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忠东,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金荣,江门市劳动局副局长兼市安委会副主任梁波,原省公安厅治安处科长利国才,江门市公安局治安科长周杰亮,江门市土出公司原总经理罗宗祥,江门市土出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林惠珍,江门市土出公司党总支副书记兼人事部主任、工会主席、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麦祥,市工商局企登科科长林卫和,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镇副镇长马杏辉,原外海镇建委副主任陈泽熙。上述责任人和涉及该事故的有关人员,若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今年8月4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发生重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死亡27人、失踪1人、伤26人(其中重伤2人),相连的3幢五层楼房,1幢全部垮塌、2幢严重受损。事故发生后,遵照朱基总理的指示,依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和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了“8·4”重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领导小组在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和支持下,查清了事故原因,分清了事故责任,研究提出了对阴向葵等2人追究刑事责任、对刘光全等8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分析、总结了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并提交了《关于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8·4”重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经商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同意这一调查报告。

《关于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8·4”重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说,“8·4”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在烟花爆竹药料运输及装卸环节,发生地点在江西,但事故药料装车地点在内蒙古。江西省上栗县人黄乐响从内蒙古集宁市非法运回亮珠等烟花爆竹药料长时间在雨中吸湿、受潮,产生化学反应,不断积累产生热量,加之中午太阳直晒的温度较高,达到亮珠着火点,从而引发爆炸,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则是: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从调查情况看,黄乐响之所以能够长期在内蒙古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充分反映了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察右前旗政府批复同意旗供销社申请建厂的立项报告比较草率,虽然批文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但黄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组织非法生产活动。该生产厂被整顿查封时,副旗长赵沛生等个别领导曾以旗政府已批准为由进行干预,甚至让有关部门采取“先上车、后买票”,边申报、边生产的作法,对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保护作用,干扰了有关部门的正常执法,这是黄非法开办生产厂屡次被查封但仍没有被彻底取缔的重要原因。二是供销社以引进技术、人才、资金的名义申请建厂,而实际上是与既无技术又无资金的黄乐响个人联营办厂。三是旗政府及公安、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等部门对屡次检查、整顿和查封工作,落实不到位。四是工商部门放弃管理,税务部门只收税、不管理。

《调查报告》认为,黄乐响违反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其生产窝点被查封后,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擅自将被查封的烟花爆竹原材料及部分成品非法运回江西上栗,并在人口稠密区卸装转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情节特别严重,损失巨大。鉴于黄乐响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调查报告》还指出,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公安局禁毒缉私大队负责人阴向葵身为公安民警,长期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为黄乐响提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执法犯法,并为黄口头担保,使非法运输得以成行,建议给阴向葵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为阴向葵、黄乐响所雇用的穆春智参与阴、黄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建议给予穆春智开除党籍,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还提出,对以下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察右前旗供销社副主任刘振英,察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光全,察右前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危爆物品专管民警李天虎,察右前旗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云茂雷,察右前旗公安局局长张建生,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分管公安政法的副旗长赵沛生,察右前旗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旗长郭金宝,察右前旗工商局局长崔林。此外,建议责成察右前旗政府、旗技术监督局、旗劳动局和税务部门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兰察布盟行政公署就此事故作出深刻检查,乌兰察布盟行政公署对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作出进一步处理。

《调查报告》还认为,通过这一事故反映出江西上栗县政府在宣传安全知识、提高民众对烟花爆竹危险性的认识方面还有差距,对在外地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个体人员回迁故乡,缺乏预测和防范措施。建议责成上栗县政府向江西省人民政府和萍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以进一步改进工作。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中,没有发现江西方面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此事故中有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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